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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质证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方作为[原告/被告],现依据庭审过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对方当事人名称]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一、对证据一:《买卖合同》的质证
真实性:
我方认可该合同上我方的签章真实性,但对合同部分条款的形成过程存疑。经仔细核对合同原件,发现合同第[X]条关于货物交付时间的条款字迹颜色与周边条款略有差异,且该条款所在页面纸张纹路衔接处有细微不连贯迹象,疑似后期添加或篡改。我们申请对该条款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
同时,合同附件中所列举的货物规格清单,我方持有一份在双方初步洽谈时拟定的原始版本,与对方提交的这份在产品型号的标注方式上存在多处不一致,例如我方版本中[具体产品型号]是以行业通用缩写标注,而对方提交的清单却使用了全称,且两者在个别产品的技术参数细节描述上截然不同,这严重影响我方对该附件真实性的认可,请求法庭责令对方说明该附件的来源及形成依据。
合法性:
从合同签订主体来看,对方作为一家经营范围明确限定在[列举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企业,此次与我方交易涉及的[争议货物名称]明显超出其核准经营类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主体适格性的规定,我方质疑该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基础,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行为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无效。
在合同签订程序上,我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在签约当日,其负责洽谈的业务员并未取得公司的有效授权委托书,且事后也未及时补充完备的追认手续,按照正常商业交易惯例及法律要求,这种缺乏授权的签约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关联性:
对方意图以该合同证明双方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我方认为,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及质保条款等关键内容,与本案争议焦点——货物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我方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关联性不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货物交付后的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而合同中付款方式等约定是基于货物正常交付且无质量瑕疵的预设前提,现货物质量存疑,这些条款不能直接适用于当前争议的解决,不应作为对方主张的主要依据。
二、对证据二:《货物签收单》的质证
真实性:
签收单上我方签字人员[签字人姓名]的签名经核实确为本人所签,但签收背景存在特殊情况。当时货物运抵我方仓库时已临近下班,送货人员以着急返程为由,要求我方工作人员先行签字确认收到货物外包装完好,并未允许我方开箱验货。我方工作人员在签字旁明确备注了“未开箱检验”字样,现可提供当时仓库监控视频为证,视频清晰记录了签字全过程及送货人员催促的画面,足以证明此签收单不能等同于我方对货物内在质量的认可,其真实性在反映货物实际合格状态方面大打折扣。
此外,签收单上所记载的货物数量,与我方实际清点入库记录不符。我方入库记录显示,实际到货数量比签收单少了[X]件[具体货物名称],这中间的差异可能系运输环节或对方发货失误导致,我方已及时向对方反馈该情况,有双方沟通的邮件记录为证,故该签收单在货物数量记载的真实性上存疑。
合法性:
该签收单格式系对方单方面提供,且在格式条款中存在不合理加重我方责任、免除对方主要义务的内容。例如,条款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只要我方签字即视为对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这种霸王条款显然违反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此类条款应属无效,进而影响整个签收单作为合法有效证据的认定。
关联性:
对方试图凭借此签收单证明我方已完全接收符合约定的货物,进而要求我方支付全部货款。然而,如前所述,签收单不能真实反映货物质量及准确数量,在本案争议围绕货物质量瑕疵及数量短缺展开的情况下,其与对方核心诉求的关联性被切断,不能成为对方主张货款的有力支撑,反而暴露出货物交付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厘清。
三、对证据三:《质量检测报告》的质证
真实性:
首先,出具该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名称],我方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资质认证网站发现,其并不具备对本案所涉[争议货物种类]进行专业检测的资质范围,其核准的检测项目多集中在[列举该机构资质内检测项目],与本案货物关键技术指标检测要求相去甚远,这样一个超资质出具的报告,真实性从检测源头就无法保证。
其次,检测报告中所附的检测样品照片,经我方专业技术人员比对,与我方购买的货物在外观细节、产品标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我方货物[具体部位]有独特的防伪标识,而照片中的样品并无此标识,且在产品型号铭牌的排版、字体样式上也不一致,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检测样品是否为我方所购批次货物,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
合法性:
从检测程序看,整个检测过程未有我方人员参与见证,我方作为货物购买方及利益相关方,依法享有对检测过程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对方单方面送检,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检测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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