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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原则是指估价活动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估价原则是指估价活动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从事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无利害关系(与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不受他人影响,凭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估价。
客观——在估价中不带着自己的情感、好恶和偏见,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
公正——在估价中不偏袒估价利害关系人中的任何一方,坚持原则、公平正直。;2.该原则要求:
1)估价机构不依附于他人、不受他人束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当与估价对象、委托人及估价利害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除收估价费之外),否则应主动回避。
3)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在估价中不受委托人等外部因素的干扰,不屈从于外部压力。
3.在估价操作层面:
1)估价师假设各方当事人均利己理性(“理性经济人”);
2)估价师应进行换位思考,以各利害关系人的角色和心态来考虑评估价值;
3)估价师以专家身份来权衡评估价值,得出不偏袒任何一方估价利害关系人的评估价值。;二、合法原则
1.在合法产权方面
2.在合法使用方面
3.在合法处分方面的依据方面
4.其他方面;遵循合法原则并不意味着只有合法的房地产才能成为估价对象,而是指依法判定估价对象是哪种状况,就应将其作为那种状况的房地产来估价。
如,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划拨地使用权/出让地使用权,共有/单独所有,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完全产权,租赁/自有,产权不明确或权属有争议/产权明确或权属无争议,临时用地/正式用地,临时建筑/永久建筑,超期临时建筑/未超期临时建筑,手续不全/手续齐全,不可补办有关手续的非法房地产/可以补办有关手续的手续不全的房地产,违法占地/合法占地,违法建筑/合法建筑。
从理论上讲,任何状况的房地产都可以成为估价对象,评估值与依法判定的房地产状况相匹配。
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的状况,通常是估价对象的实际状况,但也可能不是实际状况,而是有关的合同、招标文件等中约定的状况,或根据估价目的的需要设定的状况。;实践操作:
(1)依法判定的权利类型及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存在与政府管理部门的档案中)、权属证书以及相关合同等(委托人和相关利益方提供)为依据。
(2)依法判定的使用权利,应以土地用途管制、规划条件等使用管制为依据。
如城市规划中,某宗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土地估价应以使用符合这些规定为前提。
如城市规划规定土地为居住用途,即使该宗土地的位置、周围环境适合于商业用途,也应以居住用途为前提估价,除非申请变更为商业用途且获批。再如城市规划规定了该宗土地容积率不超过2.5,除非依法调整了容积率,应当以容积率不超过2.5为前提来估价。
(注意:变更用途和容积率,涉及补地价的问题)
(3)依法判定的处分权利,应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规定不能采取的处分方式下的评估价值为零。
(4)依法判定的其他权益,评估出的价值应当符合国家的价格政策。;合法原则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的运用
(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允许的除外)、各类公益设施、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干净”)、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房地产范围: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文物、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被依法限制的房地产(查封、扣留、监管或其他形式)、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
(2)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抵押无效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违法违章建筑物抵押无效。
(3)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不应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出让土地转让条件:支付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形成房屋的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房地产需要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才能作为以抵押为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
;合法原则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的运用
(4)评估再次抵押的房地产的抵押价值的,该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不应包含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再次抵押价值
(5)评估尚未竣工或竣工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6个月内的抵押价值,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时,应首先扣除拖欠工程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法定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
(6)评估划拨地房地产的抵押价值的,抵押价值不应包含划拨地转出让地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时,拍卖价款优先缴纳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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