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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docxVIP

高新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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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高新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劳工作透亮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猎取行政审批信息的权利,便利企业、群众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公开区级进驻大厅的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的根本信息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猎取的、以肯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或其他效劳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信息)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准时、精确、公正、公正、依法、便民”的原则。

其次章公开内容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以下行政审批信息:

(一)职能部门的根本信息。包括责任领导、窗口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主要工作职责、窗口工作人员分工状况、审批人员信息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和效劳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受理事项的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内容、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机关、打算机关、审批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联系信息、投诉监视电话、流程图等详细内容。

(三)行政审批和效劳事项的帮助材料。包括所需空白表格、对应的格式文本、常见留意事项等内容。

(四)设立或调整行政审批和效劳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等。

(五)行政审批和效劳事项的办理状况。包括已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效劳事项的接件、流转、审批、办结等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信息查询。

(六)各职能部门制定的与行政审批和效劳事项相关的公开信息。包括办事制度、效劳标准、治理制度等。

(七)其他应公开的审批信息。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名目和类别,并确定每类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条涉及以下内容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予公开:国家隐秘、商业隐秘、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章制止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行政审批信息通过纸质、电子等方式进展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猎取。

一、纸质方式

(一)可通过印制标准、简洁、易懂的《效劳指南》、《示范文本》、《告知单》以及部门自备的审批信息公开材料等形式公开。

(二)纸质方式公开材料应当放置在中心政务询问效劳台、各办事窗口台面等指定位置,便利取阅。

二、电子方式

(一)各职能部门应当逐步实现公开内容全部数字化,指定特地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公开信息电子数据的日常维护,准时更新、汇总、完善、扩大等。

(二)各职能部门应供应信息查询效劳,对行政审批和其他效劳事项的受理、审批、流转、办结或公示等状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网站、自助查询等猎取信息。

第八条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其他缘由发生行政审批信息变化,应提前报中心治理办公室备案,并准时制作或修订相关信息公开材料。

第九条本方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申请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根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受理并答复。

第四章监视考核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效劳窗口要高度重视,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机制,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觉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不精确的,可以向职能部门指出。确有错误、遗漏或者不精确的,职能部门应当准时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中心业务科负责组织、指导和审核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工作,保障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运行。

第十三条中心督查科负责监视检查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工作执行状况。

第十四条对存在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公开内容失真等问题的,由中心综合科负责依据《潍坊高新区政务效劳中心窗口工作考核暂行方法》予以处理;情节严峻的,移交效能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政务效劳中心治理办公室解释、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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