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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研报告(6篇)
土地调研报告(精选6篇)
土地调研报告篇1
近年来,旗上访事件中,直间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案件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更好的化解土地纠纷引发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对我旗土地纠纷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我旗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征占耕地补偿不到位、补偿标准低引发的纠纷。城市化进程加快、大型工业项目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城市化等背后,往往要征占农民耕地,但对于被征占土地的补偿却没有达到农民期望的标准,并且分配办法亦不明确,补偿费迟迟不能给农民兑现。
(二)土地承包无序流转引发的纠纷。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很多农户在土地流转中(转包、转让、互换、租赁等)并没有完备的手续,只是口头协议或私下协议,即不签订流转合同,也不按规定备案或报批,处于无序流转状态,并由此引发纠纷。
(三)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如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没有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
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新修水利、更改河道、开荒、平整土地等造成地界变化的情形;
历史上的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录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而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建或停办集体企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等。
(四)调处矛盾乏力引发的纠纷。由于调处矛盾涉及的人员、部门较多,加之人员、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有些政策相互矛盾,基层组织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出现土地承包纠纷后,不能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致使当事人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二、针对上述各种引发土地纠纷的情况,我们经过研究给出如下解决途径:
(一)做好被征占土地的补偿工作。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被征被占情况日益增多,对于征占农村土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由国土部门依法评定。对于占用农户承包地的补偿,在人均分地产平地平的地方可以实行占谁补谁;
在人均分地但产平地不平的地方,可以按统一发包时人均享有的标准产量来折算补偿;
在统一承包、专业经营、大户承包或分地严重不均的地方,可以采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均应享有的土地份额来计算补偿。总之,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规范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流转的收益。同时,土地流转要履行必要的程序,流转双方达成协议后,要报发包方备案。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流转承包户的土地。对于互换、转让承包地的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对于转包土地因政策变化因素造成原合同难以履行的,经过发包方调解流转双方协商解决。
(三)清查土地资源,明确土地权属。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农村还存在一些未在册、未承包的土地。村委要彻底搞清楚本辖区内预留地、机动地、开荒地、荒漠、草滩等尚未统一发包的土地。同时,要把农户的承包地与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进行对照,做到帐地帐证相符。对于不符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要明确权属单位的土地界限。无论是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流转,都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
(四)畅通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通道。我国土地承包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出现问题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对这些矛盾纠纷要及时合理地解决,这是保持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键。当前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有四种渠道:一是调解。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旗(县)乡村各级调解。应当强调,出现土地纠纷问题时做好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是最重要的;
二是信访渠道。如果经反复调解仍未解决,群众可以通过信访的形式,首先由乡镇提出处理意见,由旗(县)级复查,市级复核。市级复核意见应该为行政机关的最终处理意见;
三是仲裁渠道。土地承包纠纷还可以通过乡镇、旗(县)两级仲裁,及时解决;
四是法律渠道。土地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渠道都可以用来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调解行政、司法部门应该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认真细致做好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基于土地纠纷,笔者认为经济、法律、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土地纠纷案件,在一定时期内不可避免并且较长时间内存在是我国目前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客观事实。科学分析土地纠纷案件的原因,建立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是目前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土地调研报告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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