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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劳动就业第6章工会法与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职权劳动就业概述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第5章劳动就业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从劳动者个人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者的谋生手段;从社会价值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使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报酬的职业。它具有以下特征:一、劳动就业的概念5.1劳动就业概述1.其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我国境内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一般应年满16周岁;外国公民应年满18周岁。2.公民在主观上必须有求职的愿望。3.其结果必须是获得了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职业。国际统计协会确定了国际通用的就业标准为,即凡是在规定年龄之上具有下列情况的都属于就业人员: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是临时没有工作的人。如,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等临时停工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二、劳动就业权(一)劳动就业权的概念劳动就业权也称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使自己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宪法》确定的劳动权是指我国公民享有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结合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劳动就业权与劳动权的区别在于:劳动就业权是相对于失业而言的,在其内涵中,除有劳动权的内容外,还包含着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实现的是职业劳动;劳动权可以是职业劳动,也可以是非职业劳动。权利实现要求的特殊性。劳动就业权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就业权的相对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受劳动过程实现的客观规律的制约,公民劳动就业权的实现,不完全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客观条件的存在。内容的特殊性。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社会生产资料相结合和取得报酬的两个权利的结合。而且,参加社会劳动和取得相应报酬是劳动就业权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权利救济手段的特殊性。当受诸多因素制约,有就业愿望的公民不能就业时,公民不能就此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国家主张权利,只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或社会救济金。(二)劳动就业权的特征国家安置就业。复员军人、烈士子女等。自谋职业。如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等。自愿组织就业。自愿组织举办各种集体经济组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双向选择)。DCBAE三、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5.2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国家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有: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建立以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训练为核心的就业服务体系,汇集劳动力流动和用人单位用工的需求信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牵线搭桥。二、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1.平等就业。指我国公民,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2.自主择业。自主择业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才能,结合社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职业。三、照顾特殊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特殊就业群体是指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员的总称,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等。禁止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中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童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称为未成年工。职业介绍是指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工的一种就业中介服务。一、职业介绍的概念1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和设施;有必要的资金;25.3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3.有相应的机构章程;4.有明确的业务范围;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与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为公益性的就业服务机构,且为事业单位性质;后者可以是公益性,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如是营利性的则为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2.开设的程序不同。3.服务的对象不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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