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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0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0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简易程序符合的三个条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的程序简易程序实施步骤(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一般程序:又称为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于事实较为复杂、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程序。一般来说,除了对情节简单、危害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外,对其他违法行为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规定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适当的重要措施一般程序01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0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0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010203040506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决定2014年10月25日10时30分左右,张三驾驶一辆车号为陕K12345的6轴半挂拉运电煤的车辆经过某治超检测站,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57.24吨,超限2.24吨。01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02案例举例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点:“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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