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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其生前有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人,侵权人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卫生法学案例分析202X13临本急诊第3小组案例内容2013年的一天,王先生母亲林女士出现反复腰痛,伴双下肢麻疼,经多家医院和海口市某医院检查,经证实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失稳”。林女士之后多年采取保守疗法治疗,直到2014年2月病情加重导致行动不便,遂来到海口市某医院就诊。2014年3月15日,海口市某医院门诊医生张某诊断认为,只有手术才能根治此症。经检查后,林女士定于3月22日上午施行“全椎板椎管探查加减压加髓核摘除USS内固定加植异体骨融合术”。但在手术后三个多小时,林女士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4月,王先生与父亲共同将海口市某医院诉至某区法院。患者家属随后提出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申请。2015年2月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结论认为,此病例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死亡具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某区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过错造成患者的死亡,其过错参与度为80%。法院该如何判决医方赔偿患者的各项损失?判决标准是什么?疾病的诊断并无过错1对患者的死亡具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80%2院方占主要原因,主要为过错致死3过错(三种可能):4手术中出现过错5术后护理出现过错6抢救中出现过错7过错在哪儿?常规赔偿项目01致死赔偿项目03致残赔偿项目02精神损害抚慰金04医疗侵权赔偿项目PARTONE伙食住宿费PARTTWO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患者从手术开始到死亡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医院护理费01界清原发病和因侵权导致的损害02手术之前的均为正常医疗过程,未出现侵权行为,所以不赔偿03医疗费赔偿内容护理费指侵权人赔偿或者补偿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020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01患者已死亡,不需后续护理02因此,护理费01误工费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0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患者之前有没有工作?患者来医院前,就已经行动不便,因此,之前已无工作且患者已死亡无需赔偿误工费交通费0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出的交通费用02.0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0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患者已死亡,不需后续治疗或转院01因此,交通费0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01住院伙食费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较平常多支出的伙食费用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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