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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精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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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精析1

写在前面的话?劳动合同法?从05年12月开始,历经了一审、二审、三审、四审的讨论,直到07年6月29日正式通过,跨越了1年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如今?劳动合同法?终于尘埃落地,并将于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实际操作者,HR必须读懂、理解此法;作为管理者,也需要读懂、理解此法.

01劳动权益书面保障(严惩事实劳动关系)03增加违法本钱支出(引导企业管理加强)02双方利益适当兼顾(更多向劳动者倾斜)04内资外资一视同仁(内资外资统一标准)立法精神——即贯彻执行要领

比较?劳动合同法?和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加重了砝码,在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试用期的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等方面做了相应调整和着重强调,在监视检查方面亦加大了处分的力度。

第一章总那么(6条)01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2条)02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条)03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5条)04第五章特别规定(22条)05第六章监视检查(7条)06第七章法律责任(16条)07第八章附那么(3条)08新法共有8章98条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010201劳动合同订立〔事实劳动关系〕条款

2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置?3不签书面合同有什么后果?1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5如何防止事实劳动关系产生?4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建立?问题: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0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0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0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第三十九条〕,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

合同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才能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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