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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40CCSA16
4107
新乡市地方标准
DB4107/T503—2022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规范
2022-12-16发布2023-01-15实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07/T503—2022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乡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河南物流职业学院、延津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新磊、王丹华、王勋、董戈、徐少华、刘琨鹏、宋玉丰、赵智勇、段士涛、郭甜。
DB4107/T503—2022
1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本文件规定了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和服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快速预审服务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理预审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4833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48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先审查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申请文件是否满足专利快速预审要求进行审查的活动。
3.2
快速预审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可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工作的范围。
3.3
备案
对拟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管理。
3.4
备案主体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并完成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4基本要求
4,1快速预审领域
4.1.1产业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可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产业。
4.1.2技术领域
DB4107/T503—2022
2
结合本地相关产业知识产权实际需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拟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技术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限定至IPC分类号的小类,外观设计专利限定至洛迦诺分类的小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后确定最终的技术领域。
4.2备案
4.2.1备案标准
申请主体进行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当属于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b)主要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或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服务的产业领域;
c)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或其技术具备一定的领先性,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d)无不良信用记录。
4.2.2备案方式
申请主体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要求,提交纸质备案材料或者通过预审案件提交系统提交电子备案材料。
4.2.3备案材料
申请主体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加盖申请主体单位公章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TIFF格式彩色扫描件;
b)加盖申请主体单位公章的备案申请表原件或TIFF格式彩色扫描件;
c)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2.4备案审查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申请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单,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4.2.5备案复核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初步确定的拟备案申请主体的备案材料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批准确认后,完成备案。
4.2.6备案公布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开。
4.2.7备案主体取消
已备案主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取消备案主体的备案资格:
a)提交虚假材料的;
b)违反《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规定的;
c)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d)其他应取消备案资格的情形。
5服务
DB4107/T503—2022
3
5.1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
5.1.1服务流程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按照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流程处理预审案件(见附录A)。
5.1.2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提交的预审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申请主体(共同申请情形下指第一申请主体)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单位;
b)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属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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