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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阿基米德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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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阿基米德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基础保障责任全,首次确诊免保费

保障125种重疾+25种中症+50种轻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发生轻症、中症、

重疾,豁免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尽显贴心关爱。

2、可选保障灵活选,特定风险强抵御

提供身故/全残、特定重大疾病、重度恶性肿瘤等5种可选保障,按需提升保障深度,

加强抵御风险能力。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且须符

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

止和被保险人终身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

明。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若发生本产品约定的情形

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保险责任

本产品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其中可选保障分为可选保障1、可选保障

2、可选保障3、可选保障4和可选保障5。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障,也可以在投保基

本保障的基础上增加投保可选保障,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障。投保人在投保可选保障时,

可以选择可选保障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投保人投保的可选保障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可

选保障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在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基本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

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a)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b)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c)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基本保障、可选保障1、

可选保障2、可选保障3和可选保障5(若投保了合同可选保障1、可选保障2、可选保障3

和可选保障5中的一项或多项)中的所有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若投保人未投保合同可选

保障4,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投保了合同可选保障4,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终止:

(a)被保险人身故;

(b)保险期间届满;

(c)投保人投保的合同可选保障4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

且此前未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

险金。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

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

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因同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

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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