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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和年年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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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和年年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招商仁和和年年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招商仁和和年年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本公司供您更加直观地理

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若您选择年领方式,自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在每个

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我们将按以下方式每年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

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您选择月领方式,自约定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在每个

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我们将按以下方式每月给付1次养老保险金:

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8.5%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及之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

费减去身故当时已产生的养老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已产生的养老保险金大

于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为零。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起始领取年龄及领取日

本主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您在

投保时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本主险合

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变更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自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生效。

一、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

本主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男性:六十、六十五周岁两种;

女性: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三种。

二、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

本主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男性:六十、六十五、七十周岁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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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和年年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女性:五十五、六十、六十五、七十周岁四种。

本主险合同的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

不得小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此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为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在之后每年或每月(根据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养老保

险金起始领取年龄,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重新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产品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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