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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10.13796/j.cnki.1001-5019.2019.01.013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前瞻性刑法思考
刘宪权,房慧颖
摘要: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前瞻性的刑法理念不同于缺乏可靠科
学依据的科幻小说,也不能列入“过度刑法化”倾向的范畴之中。我们可以将涉人工智能犯罪划分为现
行刑法规定能够规制的、现行刑法规定规制不足的以及现行刑法规定无法规制的涉人工智能犯罪三种
类型。针对三种犯罪类型,我们应当分别采取不同的刑法应对策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将财产犯罪中
的“当场性”解释为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廷伸与被害人在同一时空;调整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交通肇
事罪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增加智能机器人的设计者或生产者这一主体;完善刑法规定,增设滥用人
工智能产品罪和人工智能产品事故罪等新罪名。
关键词: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理念;前瞻性思考;犯罪类型;刑法应对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19(2019)01-0108-10
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14ZDB147)
作者简介: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房慧颖,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
研究生(上海2〇0042)。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冲击着
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破获“全国首例利用AI犯罪案”,这是
我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①。“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
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伦理道德”②,具有重要且深远的价值和意义。
根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程度,我们可以把人工智能时代划分为普通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
和强人工智能时代。其中,普通机器人和弱智能机器人的区分标准在于机器人是否具有深度学习的能
力,弱智能机器人和强智能机器人的区分标准在于机器人是否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超出设
计和编制的程序实施行为。目前,我们已经进人了弱人工智能时代。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在
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意志,其行为体现的是人类的意志。如果人类利用智
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抑或是人类在正常使用智能机器人的过程中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都会涉
及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分配问题。为了保障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防范相关风险,我们的刑法理念以
及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应当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更新,这是人工智能这个“最好的时代”抑或“最坏
的时代”不可回避的诉求。
一、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刑法新理念
人工智能技术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无与伦比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应当看到,现有*108
①《全国首例AI技术犯罪案背后,你的个人信息被最先盯上》,网易新闻,http://news.1/3.con^/shuangchuang/17/101//14/
D0SH0CCB000197V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12-03.
②《习近平:加强领导做好规划明确任务夯实基础推动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
cm.cn/nl/2018/1101/c/409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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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房慧颖: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前瞻性刑法思考
的刑法规定难以妥善解决人工智能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促进人
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我们需要树立前瞻性的刑法理念,建立和完善适应人工智能
时代要求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
(一)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革新刑法理念
1986年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出版了《风险社会》一书,自此“风险”一词成为诠释社会变化发
展的关键词。在《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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