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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CCSB41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2713—2024
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的制作及应用技术规范
2024-07-26发布2024-10-25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T2713—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
本文件由河南省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N/TC3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家鹏、刘凡、骆双庆、孟伟、金喜新、刘海强、朱进华、董俊伟、李峥、刘洋、马文涛、张栓玲、李杰如、吕婧玉、周小娟、贾广敏、陈海涛、班曼曼、张志帅、黄飞翔、于翔、蔡永超、张婷婷、郭杨帆、宋书仙、梁旭、李正、李萌、李永翰、徐霄妍、王涛、田晓峰。
DB41/T2713—2024
1
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的制作及应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制作和应用的信息录入、养殖管理、检疫申报、现场检疫、证明制作、证明使用、号段管理、档案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河南省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的制作及应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牲畜耳标管理规范.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规程.2023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动物检疫证明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标示货主申报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证明。3.2
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后,出具的以二维码为信息储存和传递媒介,和普通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3
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
在省域范围内进行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需要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4
动物承运人
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具体从事动物承运的单位或个人。
4信息录入
4.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信息管理员设置分省、市、县三级,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层级各类用户的信息录入,并对下一级管理员账户分配、权限等进行管理,其中一线官方兽医电子出证用户由省级直接进行管理。
DB41/T2713—2024
2
4.2动物承运人由县级管理员在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中,按页面设定字段,逐项录入经本辖区备案的动物承运单位或个人信息。
4.3养殖场户通过“豫牧通”手机APP完成注册备案,县级管理员对辖区内注册用户进行审核。
5养殖管理
养殖场通过“豫牧通”手机APP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户应由村防疫员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豫牧通”手机APP建立电子养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存栏信息、补栏信息、出栏信息、免疫信息和耳标应用信息等。
6检疫申报
6.1养殖档案完善的养殖场户通过“豫牧通”手机APP填写检疫申报信息,官方兽医通过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或“豫牧通”手机APP查看检疫申报信息和电子养殖档案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填写理由,系统将受理情况反馈给养殖场户。
6.2尚未受理的检疫申报,可以由养殖场户撤回。已经受理的检疫申报,发现错误的,由官方兽医退回。
7现场检疫
7.1受理申报后,官方兽医或其指定的协检人员,按照有关动物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
7.2按“豫牧通”手机APP系统引导设置填写检疫记录单。
7.3上传3张以上现场检疫照片。第1张:车头侧45°角拍照,车牌照显示清晰;第2张:带畜禽的车身侧面整体照;第3张:车内动物个体照,家畜要显示佩戴的耳标号码。
8证明制作
8.1无纸化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由官方兽医按照系统设置出具,样式见附录A。
8.2通过“豫牧通”手机APP出证的,在打印页面点击“电子检疫证”按钮,弹出二维码检疫证明,完成出证。
8.3通过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电脑端出证的,打开“检疫证明列表”,点击未打印状态下的检疫证明中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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