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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中文中的.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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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中文中的“制度”和英文中的“institutions”?

在讨论制度经济学和比较制度分析有关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遇到这样几个问题:什么是英文的(实际上是均质欧洲语,即“StandardAverageEuropean”1[①]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什么是中文的“制度”?是否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和汉语中的“制度”是涵义等价的两个概念?

西方一位当代著名哲学家曼海姆(K.Mannheim,1960,p.245)在其名著《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中曾经指出:“我们应当首先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同一术语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境势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曼海姆的这一见解,实在发人深思。在近些年来在国外和国内教学实践和研究制度经济学及其相关领域里问题的经历中,笔者深深地体感到,单从对“institution”概念的理解和实际使用中,西方一些当代思想家所指的往往是不同东西,而且各人在理解和使用这个概念时涵义也差异甚大。这里且不说像当代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AnthonyGiddens,1984)曾把“institution”理解为一种活动和社会过程因而与经济学家的理解大为不同外,2[①]就连三位诺贝尔经济学纪念奖得主哈耶克(FriedrichA.Hayek)、科斯(RonaldCoase)和诺思(DouglassNorth)各人在使用“institution”一词时,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也实际上也有差异。众所周知,哈耶克倾向于把他的研究对象视作为一种“order”(秩序),科斯则把“institution”视作为一种建“制结构”(有点接近英文的“structuralarrangement”或“configuration”),而诺思则把“institution”视作为一种“约束规则”——用诺思本人的话来说,“institutionsarerulesofgame”。可能正是因为这一原因,“institution”一词在中国学术各界中被翻译得很乱。在中国经济学界,大家一般不假思考地把它翻译为“制度”,而中国英语学界(如姚小平、顾曰国教授)和哲学界(特别是研究语言哲学的一些中国著名哲学家如陈嘉映教授等)一般把“institution”翻译为建“制”。另外值得注意地是,在《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的三度讲演》(Saussure,1993)中译本中,我国语言学界的张绍杰教授则将所有的“socialinstitutions”全部翻译为“社会惯例”,而将所有的“convention”全部翻译为“规约”。华东师大哲学系的杨国荣(2002)教授则在他的《伦理与存在》中全部把“institution”翻译为“体制”。“Institution”一词在中文中出现了如此多的不同译法这一现象本身值得我们的深思。

如果说一些西方论者本身在使用“institution”一词时,在他们心目中这个概念所涵指的对象性就所见各异,因而在汉语学术各界对均质欧洲语中的这一概念的翻译和理解也差异甚大的话,那么,这里自然有这样一个问题是:这部著作的作者肖特教授心目中的“institution”到底是指什么?一个连带地问题也自然是,把这部著作及其书名中的“socialinstitutions”翻译为“社会制度”,是否合适?

由于到底什么是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什么是汉语的“制度”,以及二者是否等价这类问题极其复杂,在这里我们显然不能详尽地展开讨论这些问题。我们还是看作者肖特本人是如何理解并界定这部著作中的这一核心概念的。

可能是因为他自己已体感到把握和界定“institution”这个概念上的困难,作为一个思想深邃和治学缜密的主流经济学者,肖特不像诺思那样简单地靠直观定义来把握这个概念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而是绕了个弯子,用博弈论的语言从与另一个英文概念“convention”(惯例)

1[①]这个词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沃尔夫(BenjaminL.Whorf,1998,中译本,页124)所使用的一个专用名词,他用以指英语、法语、德语和欧洲一些其它语言。很显然,现代均质欧洲语有一个共同“祖先”拉丁语,因而有着大同小异的语法。现代均质欧洲语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s”,也是从拉丁语共同中所继承下来的。

2[①]吉登斯(Giddens,1984,参中译本页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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