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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性质与根底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与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与平法
边沁改用“国际法〞
国际法社会根底: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与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承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与软法
第三章;国际法的根本原则
定义:被各国公认与承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根底的法律原则
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根底。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标准,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标准: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承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标准始得更改之标准。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与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预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与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预内政、平等互利、与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根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制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预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根本人权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主体
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当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国家是国际法的根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根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与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4、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所普遍承受。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权组织4、主权
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假设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独立国: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附属国:由于封建或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附属,只能行使局部主权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成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当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国家的根本权利:
独立权: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与干预的权利。国家主权根本表达
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生存与独立的权力。
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与所发生事件,以及对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领土管辖:领土范围内一切人与物
国籍管辖:国内国外的本国人
保护性管辖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家或公民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普遍管辖:普遍危害共同利益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成认: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确实认,并说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成认的特征:1、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做的单方行为
2、对出现事实确实认,说明愿意建交的愿望。
3、引起一定法律效果
对国家成认的四种场合:合并、别离、分立、独立。
对政府的成认:成认新政府是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说明愿意同他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以上两者联系区别:新国家产生,总是建立新政府,成认新国家成认新政府。
趁人新国家政府也就成认了新国家。政府不同于国家,既存国家政权更迭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成认,不发生对国家的成认。
成认的方式
明示:1、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成认国
2、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议定书或条约,表示对新国家的成认。
3、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一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成认新国家的条款。
默示
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条约。2、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3、建立领事关系
法律成认的效果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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