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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月刊)
总第244期,2018.9
ACADEMICS
No.9Sep.2018
〔〕
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治理逻辑与刑法转向
———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类型差异
○陈伟,熊波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人机交互性”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显著特质,是基于智能技术的现实和
理论逻辑层面的双重考量,其旨在揭示人工智能犯罪在算法歧视数据的形成和输入、危
害行为操作以及法益侵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人机一体化模式。人工智能犯罪行
为的发生与结果发展的进程具有隐蔽性、间隔性,结果的形态固定也并非如同网络犯罪
一样具备瞬时性。因而,刑法立法应当重新构造一种“科技犯罪”上位概念,取代网络犯
罪这一“大杂烩”体系,以此形成“计算机系统犯罪—信息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三
位一体的科技犯罪规制模式。目前,学界存在的“涉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独立化”与
“人工智能刑事归责既定化”两种观点均背离现实的发展境况与科技社会的技术性法律
共治理念。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应当是“人工”之下智能化行为与结果的支配表现。在此
基础上,依据刑法类型化思维,抽象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在不同阶段的同质犯罪行为,继
而相应地设置人工智能犯罪的立法规制模式。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信息网络犯罪;人机互动性;刑事风险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8.09.008
〔1〕〔2〕
目前,“涉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独立化”与“人工智能刑事归责既定化”
已然形成两派争锋相对的鲜明观点。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刑事风险具有内生
作者简介:陈伟,法学博士、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波,博士研究生,西南
政法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刑罚退出机制的价值确立与实践运行研究”(17XFX009)、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治理问题研究”(CYS18182)、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
创新项目“科技刑法技术性立法机制研究”(2018XZXS-137)以及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科
研创新博士项目“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立法规制模式研究”(2018-RGZN-XS-BS-03)的阶段性成果。
—74—
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治理逻辑与刑法转向
性、共生性,其中,风险体系的一部分源于人类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和渴求;另一
部分源于科技本身掺杂着诸多不确定性和异质性。在这一背景下,“涉人工智
能体刑事责任独立化”的支持学者极易忽视现实发展的客观需求,将主观臆造
的虚幻风险带入刑事归责理论和刑事立法体系之中,造成司法处断与实践依据
的整体崩塌;“人工智能刑事归责既定化”的支持学者对现行刑事立法过于自
信,从而面对科技犯罪类型的刑事立法混杂化和智能技术迅猛发展背景下刑事
立法滞后化,却一直岿然而伺、无动于衷。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应当始终被定位为
一种“人工”之下智能化创造的产物类型,对其进行刑事归责。依据客观实际发
展,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主要存留于智能技术的“研发监管、制造销售、使用管理”
三个阶段。
反思现行刑事立法对待科技犯罪的问题治理,则一直存在着科技风险混杂
化的尴尬处境。目前学者探究仍立足于网络犯罪整体趋势,予以对待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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