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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输日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动物卫生要求
(参考译文)
一、本文件规定了输日热加工处理禽肉及其产品的动物卫生
要求。
二、本文件涉及术语定义如下:
(一)热加工是指在本文件第七条所指定的加工厂经以
下任一处理的过程:
1、经水煮、蒸或油炸使禽肉及其产品的中心温度达70℃
或更高并保持1分钟或以上;
或
2、除第1点所规定的方式以外的任何方式使禽肉及其
产品的中心温度达70℃或更高并保持30分钟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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