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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孟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十个法律问题
经统计,约70%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工程造价司法鉴
定。由于一些鉴定机构和人员缺乏对司法鉴定程序和相关法律的了解,导致
部分鉴定工作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甚至出具一些错误(非法)的鉴定意见
书,不仅影响了司法审判工作,也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司法鉴
定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入手,采取问答形式,帮助大家了解司法鉴定工作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1.现场勘验应由哪一方组织,哪些人参加?
答:根据相关规定,现场勘验工作应由委托人组织,由鉴定人、当事人
(代理人)、专业技术第三人(如需要)参加。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参加现场
勘验的鉴定人并不包括鉴定辅助人,鉴定机构应委派具体负责鉴定的造价师
参加现场勘验工作,不得委派鉴定辅助人代替鉴定人参加,否则就会影响该
现场勘验记录的合法性。
2.鉴定人参加现场勘验活动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参加现场勘验是鉴定人的义务。参加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携带身份
证、造价师证等有关可以证明自己是案件鉴定人的相关证件,以备查验。当
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出具以上证件,如果鉴定人不能出具可以证明自身是
案件鉴定人员的相关证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本次现场勘验无效。
鉴定人员应如实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
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委托人、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鉴定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拒绝参加现
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中庸》
场勘验的,或虽然参加现场勘验而拒绝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不影响勘
验记录的合法性。
3.鉴定机构是否有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和取舍?
答: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的依据必须是经过当事人质证认可,委托人
确认了证明力的证据。造价鉴定过程中涉及所有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鉴定机
构都应第一时间将此类问题交由委托人决定,即使鉴定机构有能力判断证据
的合法性,也不能代替委托人而擅自决定,更无权擅自对鉴定证据加以取
舍。否则,就会构成“以鉴代审”违法行为。鉴定机构只能运用工程造价方
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无权就案件涉及的法律性问题发表意见。
4.在既无施工图纸,又无建筑标的物(标的物已灭失)的情况下,鉴定
人能否按“常规做法”进行鉴定?
答:根据有关规定,当建筑标的物已经灭失,鉴定人应当提请委托
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作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在
既无施工图纸,有无建筑标的物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已经失去鉴定依
据,应及时向委托人退还鉴定委托,而不能自行决定按“常规做法”强
行鉴定。所谓“常规做法”一般都是指施工规范规定的做法,对于一些
临时设施建筑标的物很难达到“常规做法”要求,如果鉴定人一律按
“常规做法”进行鉴定,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在
无鉴定依据的情况下,鉴定人无权按“常规做法”进行鉴定。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周易》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未经法庭同意,鉴定人拒
绝出庭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相关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作证的义务,接受当事人对工程
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未经法庭同意,鉴定
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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