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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和家健康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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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和家健康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说明

招商仁和和家健康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招商仁和和家健康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本

公司供您更加直观地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提供以下七种保障计划,您在投保时应与我们协商确定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保障计划投保的保险责任

计划一一般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计划二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计划三Ⅲ-Ⅳ期或特定恶性肿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计划四一般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计划五一般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Ⅲ-Ⅳ期或特定恶性肿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计划六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Ⅲ-Ⅳ期或特定恶性肿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一般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Ⅲ-Ⅳ期或特定恶

计划七

性肿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您所选择的保障计划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指自然日,下同)内为等待期。若为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新增的被保

险人,则该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新增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该被保险人项下已

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或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前为同一被保险人重

新申请投保本产品的,无等待期。

一、一般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或我们认

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鉴定确认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失能状态,则自首次鉴定确认日后的首个失

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支付日起,若被保险人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支付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金支付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当月一般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一般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最高累计给付期限为24个月。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该被保

险人的一般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责任终止:

(一)该被保险人身故;

(二)该被保险人一般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月数达到24个月;

(三)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一般失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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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和家健康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说明

二、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

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该特定疾病所对应

的失能状态要求(详见本主险合同附表一),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

(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的1级至3级伤残(详见本主险合同附表二),则自初次确诊日或首

次伤残鉴定确定日后的首个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支付日起,若被保险人于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支付日零时

仍生存,我们将于该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支付日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当月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失能收入

损失保险金。

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疾病共有24种,名称见本主险合同附表三,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四条

特定疾病的定义”。

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最高累计给付期限为24个月。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

主险合同该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责任终止:

(一)该被保险人身故;

(二)该被保险人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月数达到24个月;

(三)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所对应的失能状态或1级至3级伤

残。

三、Ⅲ-Ⅳ期或特定恶性肿瘤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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