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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企业不得规定“末位淘汰”制某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徐某去年入职,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合同期为两年。公司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制度,也没有规范的考核体系,但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以销售额为标准的“末位淘汰”制度。年末,根据考核结果徐某属于“末位淘汰”范围。因此公司书面通知徐某被淘汰。徐某在接到辞退通知后表示不服,认为公司“末位淘汰”制度不合法。【评析】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找到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末位淘汰”制度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但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公司要依法解除不合格员工,首先要制定科学的岗位职责和规范的考核体系,依法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岗位的,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培训,仍不能胜任的,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9、40、41条01规章制度不健全,难以维护企业的利益。02考核记录欠缺,难以落实奖惩制度。03罚款于法无据。(七)奖惩管理中面临的问题【案例十二】奖惩程序、规定不合法,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王某是公司的一名技术员,2个月来已经受到3次警告,2次罚款。第3月,王某又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被警告处理,公司遂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认为:在公司4次警告2次罚款的书面记录里,其中的2次警告记录是主管个人直接作出的,不符合规章制度之规定,属于无效记录。而企业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评析】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除,企业罚款权没有了法律依据。企业任意设置罚款的现象应杜绝。建议:企业奖惩制度的体系设立应合理、合法、科学、全面,对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现象尽量做出相应惩处。具体的惩处应落实到位,书面记录要完整有效,最好附有员工的签字确认。【法律依据】劳动法4条、劳动合同法4条、解释19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员工奖惩体系违法犯罪资讯安全工作违纪生活违纪品操不良员工奖惩体系奖惩管理中将用到的相关表单序号名称部门签核人备注1奖惩联络单人力资源部逐级会签被奖惩人陈述清晰无需旁证2自述报告被奖惩人员所在部门本人3证言证词目击者、见证人等相关人员4其他公安局(派出所)等相关人员01日常劳动管理过程中,对与员工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疏于管理,导02致企业举证困难。(八)档案管理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案例十三】解除劳动合同无证据支持,企业面临不利后果甲公司招聘录用了乙,合同期限3年,合同履行过程中乙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与同事关系紧张,甚至辱骂他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他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并通知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乙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甲公司无法提供乙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仲裁机构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评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有明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将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劳动管理的内容组成●1●2●3二、劳动管理的系统化规范要求●1●2三、目前企业管理方面面临的主要风险●1●2●4●5●6四、企业因应策略及管理建议●1●2●3●4●4●3●4●3●7●8●9●10●11●1●2●4●5●6●3●7●8劳动管理的内容组成组织、人员及职责规章制度规范的劳动合同书劳动日常管理组织机构:HR、办公室劳动管理人员:HR或办公室人员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结合公司实际,根据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合同书范本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各类人力招募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内容组成劳动管理的系统化规范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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