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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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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具体配置要求按《江西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执行。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桥隧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一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为鄱阳养护所,监管单位为XX中心。

第二条中心职责:(一)审核桥隧的技术状况的评定和桥隧的处治措施。(二)审查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项目和经费。(三)监督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审定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应急预案,批准或撤销各级响应。(五)组织桥隧养护工程师的技术培训工作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单位职责为:(一)组织评定桥隧的技术状况,根据桥隧的技术状况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二)安排桥隧维修项目和经费。(三)组织实施桥隧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四)组织桥隧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五)对重要、长大桥隧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启动各级响应,申报撤销各级响应。

第四条养护管理单位疏于桥隧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隧安全事故,由中心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负责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隧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隧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中心承担监管责任。中心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落实桥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中心和养护管理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确保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隧运营安全管理

第一条高速公路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并向有关主管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使用。

(2)、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3)、养护管理单位桥隧养护管理工程师(责任人)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第二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公路桥隧设施上,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三条依附高速公路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征得中心书面同意后,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心要协调路政部门一同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管线产权单位在公路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条在高速公路公路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2)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3)利用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4)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5)其他损害公路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桥梁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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