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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一) .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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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安宁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宇等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是指依法拥有物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

(六)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七)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业主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前召开业主大会:

(一)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提议的;

(三)发生重大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按照业主委员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提议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以下事项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二)有与物业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物业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理诉求;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二)物业环境卫生管理;

(三)物业绿化管理;

(四)物业公共秩序维护;

(五)物业安全防范;

(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服务费的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费收支管理制度,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催缴。

第二十四条物业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布物业服务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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