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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版)课件:票据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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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汇票汇票,包括支付劳务的报酬、清偿债务和借贷资金等结算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3)付款人。指履行汇票支付责任的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之签订承兑协议的银行。二、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一)出票行为《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1.表明“汇票”的字样汇票单据均是统一格式。当事人不得私自印制汇票单据,票据法要求表明“汇票”字样,实际上指出票人必须使用汇票单据,此单据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三第四节汇票种,出票人务必选择合同确定的汇票种类。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汇票是一种强调信用的支付工具,汇票上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的字样是为了使收款人和被背书人从票据本身就得到此票据权利能够实现的保证。这是汇票与借贷合同或其他支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如果汇票上记载“交付货物后汇票照付”或“资金到达后付款”等字样,该票据无效。3.确定的金额首先要确定货币的种类,才能确定货币的金额。其次在填与资金数额时不得进行选择性、浮动性的记载,也不得记载不具体的金额,如有这些情况,则汇票无效。《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受汇票出票人委托而支付票据金额的人,可以是自第四节汇票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付款人承兑后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到期必须无条件付款。5.收款人名称指汇票上记载收取款项的公司或其他交易主体的名称,该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或企业代号。6.出票日期指票面上所记载的公历年、月、日。出票日对出票行为有重要意义,出票日是决定到期日的计算基准日,也是决定汇票到期后利息如何计算的基准日,还是决定保证是否成立的基准日。除此之外,出票日还具有以下意义:第一,在出票的当日,出票人是否已经具备行为能力(个人须年满18周岁,法人须已经登记成立等);第二,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就是计算汇票到期日的基准;第三,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为计算提示承兑日的基准;第四,对见票即付汇票,出票日即可作提示付款日。7.出票人签章第四节汇票(1)商业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二)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因为这些事项关系到票据权利和追索权的行使,以及诉讼管辖权的认定等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虽然不是汇票必须记载的内容,但是一旦记载后,即与票据上其他记载的法律效力相同。(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第四节汇票(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三)付款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有四种付款日期,即:见票即付、定日忖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由出票人根据需要选择一种在汇票上记载。由收款人开出的商业汇票上已经记载付款日期的,在承兑时,付款人须审查该付款日期是否符合原交易合同的约定,如原合同没有约定,则要看此日期是否在交付货物的日期之后,是否适合自己的资金使用计划等。在承兑之后,就表示承认汇票上的付款日期,不得再作更改。三、背书(一)背书概述第四节汇票背书指收款人(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进行必要的记载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取得一般须以背书为条件,即记名汇票,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虽然手续简单,但交易不安全的因素较记名汇票显著增大。(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二)背书的法律效力被背书人取得汇票,由于不是收款人,在行使汇票权利时,须按《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证实自己的身份,即以背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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