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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加强河道.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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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规规定的具体管理权限《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防洪法》规定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根据等级进行管理。分级管理包括直管河道和非直管河道(河道等级划分)五、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其他的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规定;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适用范围《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与1990年出版的水利百科全书一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管理范围具体规定《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为加强河道的管理,防止在河道、附近从事有碍其管护的活动,确保防洪安全,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河道的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单击此处可添加副标题单击此处添加大标题内容法律法规规定《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按照管理权限规定:不同机构管理的河道,其管理范围由相应级别的机构划定。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水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水法》第79条规定: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防洪法》第35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应注意的两个问题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关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管理主要是对范围内的可耕地和其他可以利用的土地的地籍管理,即土地的权属管理。确权划界——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土地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领取土地使用证工作统称“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2002年,水利部以《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普查的通知》(办建管[2002]124号)对全国确权划界开展情况进行了普查。水库、水闸工程管理范围确权情况:水库枢纽范围完成确权座数占总座数的百分比28.49%。水闸枢纽范围完成确权座数占总座数的百分比30.67%。河道工程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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