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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商标法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商标注册的审查商标注册的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我国《商标法》没有严格区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一般在商标局正式受理前,首先对申请文件和应办手续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受理之后,则须对商标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对商标实体内容的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和符合法定条件。2.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违背了法律的禁止使用标志条款。3.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进行实体内容审查之后,有两种结果:一是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二是驳回申请和复审。第二节商标法
(二)商标的异议与核准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并限其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决定生效。第二节商标法
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商标的注册核准是指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当事人又不提请复审或复审理由不能成立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就标志着申请人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一)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指法律赋予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独占使用权即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使用。第二节商标法
这里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商品包装、容器、说明书上,或在广告中使用。独占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2.排他使用权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注册商标的声誉。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独占使用权的范围,不仅及于注册商标和指定商品,而且延及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由于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因此实际上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通过续展的办法使有效期不断延长。第二节商标法
其中宽展期的规定是对商标权保护的另一种延长,为商标享有人续展提供了机会,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得以继续。《商标法》第46条还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避免消费者误认误购。(二)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专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原商标所有权人为转让人,新商标所有权人为受让人,转让的结果是使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发生了变更。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第二节商标法
商标权的转让有其特殊性,因为商标是表明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与商品、服务的质量相关,并涉及企业信誉。与《巴黎公约》一样,我国《商标法》也明确规定了受让人应当履行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且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三)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授权人将注册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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