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
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
篇一: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
近日,读完横峰县局《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存疑一文后,经仔细推敲,也
有几点看法: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的”放在同一条款中规定处罚幅度,笔者认为是合理的。“伪造、变造许
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是一种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是一种应经行政许
可而未获行政许可的即从事某种行为的违法行为。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对于买方(租入方、借入
方)来讲,也是一种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应经行政许可而未获行政许可即从事某
种行为的违法行为;对于出卖方(出租方、出借方)来讲,其许可证件本来应该说
有效的或者已获得行政许可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但出卖方(出租方、出借方)
的许可证件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出卖(出租、出借)行为,客观上也充当了买
入方(租入方、借入方)许可证件缺失或者说应经行政许可而未获行政许可即从
事某种行为的违法行为的共犯,属于共同违法,按照共同违法行为一并处理的
原则,应该合并处理。因此,笔者认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
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放在同一条款中规定处罚幅度是合理的。
二、也谈处罚幅度的合理性,一是从主观过错上,笔者也赞成横峰县局提出的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最低处
罚幅度应不低于《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处罚。“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一般来说,主观上
都存在明知未获得行政许可即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即明知故犯。相对
于《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无证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应说有过之
而无不及。
二是最低处罚幅度的规定上,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
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也有失
予公允,这一条的规定将有无违法所得行为处罚的一个衡量标准,却无相应的
第1页共23页
老当益壮,宁移白首之心;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唐·王勃
最低幅度的限制。例如:某一伪造许可证行为,刚完成伪造行为即被查处,即
在无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按照本条的规定,即至少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如该伪造行为完成后并用于生产、经营且获得了一定的违法所得,按
照本条规定,应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很
显然,同一违法行为,在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且违法所得低于一定数额情况
下,对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轻于对无违法所得的处罚。但是有违
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就可能大于无违法所得的,
这与我国的“罚过相当”原则是不相符的。
笔者认为,将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
法行为放在同一条款的处罚是合理的,但同时药管法第八十二条的处罚幅度的
规定似乎有点欠妥,希有关部门的今后立法中加以修改,以适应“罚过相当”
原则。
篇二:药品管理法心得体会
自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对于注册法规修订较大,1999年4
月22日颁布《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
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启动了对药品注册审
评模式的改革,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WTO和新修订的《药品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