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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三版)课件:汇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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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的形式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应记载的事项。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三、背书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背书(二)背书的形式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4.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三、背书(二)背书的形式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三、背书(三)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三、背书(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三、背书2.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三、背书《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三、背书(五)法定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在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如果其将这种票据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该汇票时,也只能通过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三、背书(五)法定禁止背书(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者已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禁止将该种票据再行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受让人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三、背书(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汇票,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未在此期间内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该种汇票再行转让,背书人,应该承担汇票责任。三、背书

三、承兑

(一)票据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二)承兑的格式承兑人应当自收到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三、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承兑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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