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探究.pdf

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探究.pdf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理论探索》2019年第5期(总第239期)互联网+人工智能法学

特邀主持人: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今时代正在走向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如果说互联网+法学这一互联网时代法学

的新命题、新挑战的核心是数据运用与数据安全的研究,如果说工智能法学这一工智能时代法学

的新命题、新挑战的核心是工智能算法运用与算法安全的研究,那么可以说,互联网+人工智能法学

这一新命题、新挑战的核心就是数据运用与数据安全、工智能算法运用与算法安全相互交织为一体

的研究。

为此,本刊特设“互联网+工智能法学”专题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研讨。本期刊发的三篇文章从刑

法和行政法角度研讨了互联网+工智能时代亟需应对的前沿问题。其中,魏东的《工智能犯罪的可

归责主体探究》主要从工智能时代刑法观视角论证了以下问题:工智能犯罪在生成机理和内在逻辑

上只能是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人工智能犯罪仅能归责于作为保证的“自然-法”,(超)强

工智能机器无法获得与“自然-法人”一样的“人心性”,从而无法获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黄明

儒、孙珺涛的《论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限度》一文从罪刑法定、刑法谦抑角度论证了刑法介入互联网金

融领域应当保持合理限度,主张行政违法性应为确定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应当准确界分金融创新与金融

犯罪,确保立法扩张下的限缩适用。张亚楠的《政府数据共享:内在要义、法治壁垒及其破解之道》深刻分

析了政府数据共享存在的诸如权属障碍、版权化难题、权利义务关系紧张、“两秘密一隐私”数据的保护

等法治壁垒,主张通过对数据权利进行定性,将政府数据共享协议引入流程,秉承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

位的理念转变,实现政府数据共享的专业性立法。

希望这三篇文章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够有更多学者继续深入研讨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

的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问题和法理学问题。

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探究

魏东

(四川大学,成都610207

摘要〕人工智能犯罪在生成机理和内在逻辑上只能是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基于工智能犯

罪中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的相对自主性与绝对客体性的犯罪机理,工智能犯罪仅能归责于作为保证人的

“自然-法”责任论。工智能犯罪中“人心性”的刑法常识观,应当确认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

体,只能是作为算法安全社会关系主体的“自然-法”二元主体。为妥当解决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原

理和实践问题,应当在坚守工智能犯罪“自然-法”二元主体模式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刑法立法。

关键词〕工智能犯罪,算法安全犯罪观,“自然-法”二元主体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9)05-0005-09

、引言:问题真伪与基本立场清当下,思考将来。所谓认清当下,是指认清当下弱

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问题,当被作为一工智能犯罪“真相”,在那些通过弱人工智能(即弱

个“问题”来讨论时,该问题意识的内在逻辑在于:认②③

工智能机器,又称专用工智能机器)所实

收稿日期〕2019-08-10

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质高效的审判支撑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300,负责王竹。

作者简介〕魏东(1966-,男,重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5·

联网+人工智能法学

文档评论(0)

153****233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教师资格证持证人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2月12日上传了教师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