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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文献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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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文 献 综 述

题 目 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专 业 法学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

题争论焦点)

(一)公众参与的一般含义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一词在政治学上广泛使用,但在法学层面上,公众参与的内涵与外延都是很广泛的,因此学界对其概念的规定尚未形成共识,所以对公众参与必须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和规定。

从社会学角度讲,所谓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团体、组织、单位或个人作为主体在权利、义务的范围内.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所从事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

从法哲学角度看,公众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其本质是民主集中制,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必定是程序性的,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公众参与本身体现的正是一种民主的现代形式。

从性质上看,公众参与首先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同时它也是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

从目的上看,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它将环境保护自力救济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之中,有利于解决和处理广泛存在的环境问题,实现对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及全方位管理;

从广义上看,公众参与也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但是公众参与和政治参与在内涵上还不能完全等同。公众参与就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兴趣的社会群体对政府的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决策的介入,或者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活动。公众参与包括三个主要要素:即参与的主体、参与的范围、参与的内

容。

(二)环境法公众参与的含义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话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

环境法公众参与的主体以“公众”一词概括之,一般可以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普通民众、非政府组织(NGO)、协会、社会组织、志愿性社团以及公民自发组成的临时性组织。参与的对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保护的公共事务。

环境法公众参与的内容,应包括决策参与(指公众在经济环境政策、规划和计划制定中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参与)、过程参与(指公众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及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末端参与(指公众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

(三)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含义.

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它是政府或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确定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监督环境法律的实施,调处环境事故,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

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可以保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经济环境行为及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同时可以促使公众自我保护环境意识的提高,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治环境污染。它是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各项实际权利,改变现在法律中这样一种原则性,宣言性规定的状况。

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公众参与环保决策的潮流,公众参与原则成为各国政府、社会团体和环保主义者的共识。在西方国家,环保主义者的势力越来越大,有

的国家明确的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还有一些国家通过环境权立法赋予公民获得环境诉讼主体资格,建立了环境权诉讼程序,并开始了环境权司法审判实践。欧洲国家中的绿党,作为环境意识比较成熟的公众组建的非政府组织,在推动政府环境保护的立法和决策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总的来说,各国的环境立法呈现趋同化的大趋势,环境管理民主化,公众参与,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都是国际潮流和时代潮流。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就把

“依靠

群众,大家动手”规定为“环境保护”32字方针的一部分。到现在为止三十多年中,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及其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这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众参与权利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中国21世纪议程》的第20章“团体及公众可持续发展”中,也专论了公众参与的意义、途径和行动方案,指出公众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主力,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方式直接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能否实现。但是,至今我国各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性文件中存在相应的规定,对公众参与均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为公众参与提出原则性的法律依据,并没有随着可持续发展对公众参与加以制度化、具体化。.2006年,总局组织的圆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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