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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级各类从事职业病防治人员的能力培训,使其能够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试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主要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发病情况,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职业病危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和职业病病人基本情况档案。根据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情况档案。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时间为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底。七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1.22)2002年卫生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卫生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印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5号2010.1.25)近年,国内发生多起血液透析患者感染丙肝事件。2010.2一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2.12)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没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原文: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监督发〔2009〕53号)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六条第一项原文: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包括体检项目)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01010203040506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主任: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副主任: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国务院副总理0203040506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2.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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