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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二人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该企业对丙负有30万元的债务,当丙要求甲清偿债务时,甲出示了合伙协议,强调协议约定他和乙每人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债务,因此他只能还15万元。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于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作。;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课堂拓展】;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依据,也是确定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人的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出资
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四)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要提交文件的文件
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2.营业执照颁发时间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场颁发营业执照。若提交文件有瑕疵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的法律规定;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
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的转让
2.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
3.法院强制执行引起的转让;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的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2.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
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22除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3.法院强制执行引起的转让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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