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建筑法规75课件讲解.ppt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建筑法规》何滨山东工业职业学院2Z20301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案例3-3】柴某与姜某是老乡,二人在外打拼了多年,一直想承揽一项大的建筑装饰业务。某市一商业大厦的装饰工程公开招标,但是柴某、姜某均没有符合承揽该工程的资质等级证书。为了得到该装饰工程,柴某、姜某以缴纳高额管理费和其他优厚条件,分别借用了A装饰公司、B装饰公司的资质证书并以其名义报名投标。这两家装饰公司均通过了资格预审。之后,柴某与姜某商议,由柴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姜某负责联系另外一家入围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张某串通投标价格,约定事成之后利益共享,并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的可能性,他们故意让入围的一家资质等级较低的装饰公司在投标时报高价,而柴某借用的资质等级高的A装饰公司则报较低价格。就这样,柴某终以借用的A装饰公司名义成功中标,拿下了该项装饰工程。【问题】:1.柴某与姜某有哪些违法行为?2.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分析】?(1)柴某与姜某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进一步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授标。”二是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授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分析】??(2)对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分析】??(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虛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別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对出让或者出??租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析】??(2)对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分析】??(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1)以行贿谋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构成犯罪的,《刑

文档评论(0)

一笑倾洁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PPT课件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