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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版全文(必威体育精装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患者为中心,遵循科学、规范、严谨、诚信的原则,确保医疗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应当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
(二)医务部门负责人;
(三)相关临床、医技、药剂、护理等部门的负责人;
(四)其他与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人员。
第八条医疗质量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机构医疗质量标准;
(三)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培训;
(四)监督、检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五)处理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纠纷;
(六)定期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医疗质量标准与监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医疗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机构的医疗质量标准。
第十条医疗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服务流程;
(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三)医疗设备使用和维护规范;
(四)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五)医疗质量管理指标;
(六)其他与医疗质量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系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控:
(一)医疗质量指标;
(二)医疗安全事件;
(三)患者满意度;
(四)医疗纠纷;
(五)其他与医疗质量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质量监控系统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医疗质量改进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改进机制,持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医疗质量改进:
(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建设;
(二)开展医疗质量培训;
(三)实施医疗质量改进项目;
(四)推广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方法;
(五)加强医疗设备配置和维护;
(六)提高医务人员待遇,激发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改进激励机制,对在医疗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预防医疗事故,保障患者安全。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安全风险评估;
(二)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
(三)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医疗安全巡查;
(五)医疗安全应急预案;
(六)其他与医疗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医疗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对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合法地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尊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三)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本机构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患者投诉;
(二)调查、核实医疗纠纷事项;
(三)组织医疗纠纷调解;
(四)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批;
(五)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回访。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二)不按照规定制定医疗质量标准;
(三)不按照规定开展医疗质量监控;
(四)不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安全事件;
(五)不按照规定处理医疗纠纷;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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