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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应遵守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小组视频展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和应遵守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应遵守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思考问题
◎1.大家自己开设的公司属于那种类型?
◎2.该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分别是哪些人?他们有哪些义务和禁
止行为?
◎3.你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何要求?哪些人不
可以应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应遵守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应遵守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应遵守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应遵守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应遵守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应遵守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应遵守的义务及禁止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
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
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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