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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鑫欢玺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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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鑫欢玺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招商仁和鑫欢玺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招商仁和鑫欢玺年金保险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本公司供您更加直观地理解产

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

该保单年度生存保险金,直至第七个保单周年日止:

交费期间为3年时,生存保险金=60%×本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时,生存保险金=100%×本主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一)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主险

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

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产品条款的“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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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仁和鑫欢玺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

三条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脚注4全残”中

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八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期交;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为:3年、5年。

保单利益

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利益为: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退保金。其中退保金为退保时本主险合

同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及退保

一、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的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在此期间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

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

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

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犹豫期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

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考虑到保单平均承担的

本公司经营支出,保险责任对应的成本以及客户提前终止保单导致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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