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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docxVIP

2025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状补办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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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同各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号

联系电话:022-

土地使用者: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出让人将位于天津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状补办类)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土地情况

1.1土地位置:天津市区街道路号

1.2土地面积:公顷(公顷数应等于地籍编号乘以系数,系数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确定)

1.3土地用途:年容积率:

1.4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算,共计年。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2.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

(1)土地使用者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出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2)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出让人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分期支付。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的交付

3.1出让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土地使用者名下。

3.2土地使用者应自土地使用权证领取之日起,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土地使用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土地使用者支付违约金。

4.2出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

5.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及解释等事项,如有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让人(盖章):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土地使用者(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及解决办法:

1.确保合同双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信息导致合同无效,由提供虚假信息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解决办法:合同双方应认真核实对方提供的信息,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2.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办法:合同双方应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土地使用者如需延期支付,应与出让人协商一致,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3.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解决办法:土地使用者在利用土地时,应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进行,如有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应提前向出让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4.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名词及名词解释:

1.出让人: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土地使用者:指本合同签订的一方,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的费用。

5.土地使用权证: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确认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6.容积率:指建筑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是规划与管理城市建筑的重要指标。

7.违约金:指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

8.争议解决:指当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的过程。

应用场合:

1.天津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现状补办类)的交易。

2.适用于土地使用者与出让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取得与支付权利义务的明确。

补充条款: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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