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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修正案三修订)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与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的水源、食品中投放或在公共场所置放能够致人死亡的,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论使用何种危险物质,也不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可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人、畜、财产的实际损害结果,不影响犯罪成立。;
3.本罪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1.本罪与用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实施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也可以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正确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上述犯罪的界限,关键要看本罪行为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个人或毒害特定单位或者个人的少量牲畜、家禽,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属于法条竞合犯(属于偏一竞合),一般应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客观方面后者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前者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来作为法定条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即能成立犯罪既遂。
(2)前者有既遂、未遂之分,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未遂问题。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年满14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后者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前者由故意构成,后者则出于过失。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食品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行为方式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向公共饮用水、水源、河流、食品等施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两者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后者掺入毒物的行为仅限于生产食品的环节,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另外,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行为一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即告既遂,后者则是行为犯。;(3)故意的内容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对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动追求公共危险的后果发生,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4)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后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不应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由于本罪是危险犯,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且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本罪的既遂,而不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本罪未遂。如由于认识错误,投放的是非危险物质,即应以本罪未遂论处。;案例:
被告人陈正平与陈宗武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各自开店经营面食早点生意,两店相邻。陈正平眼见陈宗武经营的面食店生意兴隆,而自己经营的小店却生意清淡,于是心生妒忌,加之此前双方曾因打牌、发短信息等琐事发生过矛盾,遂产生在陈宗武店内投毒的恶念。2002年8月23日,陈正平购买了“毒鼠强”鼠药剂12支,粉剂50克,并在其小店内做试验。9月13日晚11时许,陈正平潜入陈宗武的面食店外操作间,将“毒鼠强”投放在白糖、油酥等食品原料内,并加以搅拌。次日晨,陈宗武面食店使用掺有“毒鼠强”鼠药成分的食品原料制成烧饼、麻团等早点出售,导致300余人食用后中毒,其中42人死亡。;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在危险性质上的相当性,一旦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对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特定手段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的罪名。;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那些与放火、决水等方法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如私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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