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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模式之寄售模式的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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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模式之寄售模式的总结

一、什么是寄售模式

在寄售模式下,公司依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开展相关产品的生产。产品生产完成后,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将货物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并交付给客户进行保管。客户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领用产品,每月会对已领用的货物数量及金额进行结算。结算时,客户会在其交易系统内生成相应的领用记录,或者以领用结算对账单的形式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公司。公司在收到相关信息后,会与客户进行仔细核对。若系统领用记录经双方核对无误,公司便以此确认收入;若收到对账单,则依据双方核对确认无误的对账单来确认收入。寄售模式在汽车的零配件行业、图书与文具行业、时尚与服装行业、艺术品与收藏品行业应用较多。

二、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以及收入确认的方式

寄售模式下,商品会根据客户的要求提前寄到客户指定地点(第三方仓或客户仓),但此时商品的所有权以及控制权仍属于公司,应计入发出商品中而非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客户领用之前,产品在第三方仓或者客户仓处存放,客户未拥有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未拥有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尚未接受商品,客户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产品经客户领用、客户向发行人出具领用单、对账单等经核对无误后,发行人开始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负有现时付款义务)、商品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客户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接受该商品,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发行人在产品经客户领用、根据客户出具的领用单、对账单等经核对无误后即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应如下:

l以客户领用记录为依据: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并交由客户保管,客户按需领用产品。若客户在其交易系统内生成对应领用记录,且公司与客户核对无误后,该领用记录可作为收入确认的重要依据,此时公司可确认收入。因为客户的领用行为表明其已开始实际使用商品,符合控制权转移的条件。

依据领用结算对账单:客户按月结算已领用的货物数量及金额,并以领用结算对账单的形式传至公司。公司在取得对账单后,与客户进行核对,当双方核对无误时,可依据该对账单确认收入。这是因为对账单明确了已领用商品的数量和金额,进一步证明了商品控制权的转移以及交易金额的确定性。

部分汽车零部件领域的上市公司在其公开披露文件中披露了寄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政策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三、寄售模式下监管关注要点

1.寄售模式下的毛利率

寄售模式下的毛利率是否存在大幅上涨,是否与非寄售模式存在区别,是否与同行业存在较大差距;寄售模式下的销售单价是否与非寄售模式下销售单价存在区别。寄售模式下的客户与非寄售模式下的客户信用政策是否一致。2.发出商品的盘点与计量因为寄售模式下,部分存货及发出商品在客户处,因此发出商品的真实性、盘点监管尤为关注。关注寄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发出商品的仓储管理及仓储费用情况;关注寄售模式中异地仓库的管理模式,发出商品的管理机制,保管、灭失等风险承担机制,领用时的内部控制程序,运输、保险、仓储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风险报酬转移时点、所取得的外部证据;说明报告期内寄售模式下存货仓储分布情况及对应具体客户,是否与客户定期对账或进行盘点,说明报告期内对寄售商品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关注期末寄售产品的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寄售产品超过1年未领用的情形;3.收入确认的合规性

关注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依据

在寄售模式下,因为物流与收入确认的时点无法匹配,对账系业务通过微信对账等等原因,增加了一定的核查难度。监管重点关注寄售模式的收入确认依据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比例,寄售模式下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是否匹配,相关存货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是否存在通过寄售模式调节收入的情形。

是否存在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在寄售模式下,部分收入确认的时点取决于对账的时点或结算的时点,此时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性。因此寄售模式,对账或结算频率和周期申报期内应一贯执行,且对账时间距离月底或者月初较短。监管重点关注,否存在客户领用后货物仍存放于异地仓库及领用后未及时登记出库的情形,是否存在次月取得外部证据导致收入跨期确认的情形,是否存在暂估确认收入的情形。关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寄售模式下发出商品到收入确认的平均时长,报告期内是否明显变动及变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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