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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凭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要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A,仓储费被要求缴纳增值税某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货物囤积在该企业的仓库里。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由供货商开具发票,该企业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由企业从应付供货商的货款金额中扣收。2007年至今,该企业共收取仓储费234万元。国税机关在检查时,却要求企业将仓储费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作增值税处理,不应缴纳营业税。如果按平销返利,则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234/1.17×17%=34万;如果按营业税征收则交纳营业税234×5%=11.7万,两者相差22.3万。属于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筹划,属于偷税。如何开票: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对于销货方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销货方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06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04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01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03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05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022、要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2、要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B,2010年,某开发商A公司和塑钢门窗生产企业B公司签订合同,购买门窗并由对方负责安装,总价款1000万元,合同注明门窗价值700万元,安装工程费为300万元。发票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1000万元;建筑安装业发票300万元,增值税发票700万元;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问:哪种开票正确?回答:c正确。2、要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纳入了《实施细则》,并且不再规定自产货物的范围。直接发放现金补贴的应计入个人工资总额,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04个人所得税处理03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02企业所得税处理01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符合青岛市规定的供暖费补贴标准的,不计入个人工资,超过部分,应计入个人工资,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正市—1130元/人.年副市、正局—900元/人.年副局—790元/人.年处级—680元/人.年科级—570元/人.年科员及以下—490元/人.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900元/人.年副高级专业技术职2、供暖费补贴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雇员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不需要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职工防暑降温费4、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青地税发[2009]26号个人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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