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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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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智能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迅速更新换代,使得电子产品越来越成为人们在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品。而此类产品频发因质量和缺陷引发的伤人损财的问题,但我国并没有相关电子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可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完备的针对电子产品行之有效的召回体制。所以,要想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正当的权益,必须建立并健全电子产品召回制度。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详细的阐述次次论题的选题背景以及建立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关于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外立法状况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全面的分析了我国电子产品召回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电子产品召回的现状、我国电子产品召回存在的问题;以及电子产品的概念和范围界定、召回制度的概念及召回主体等几个方面。其意在为下一部分做铺垫。第四部分谈对我国建立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主要有:国外有关立法与实践的借鉴、启示和提出对建立我国电子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绪论: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等电子科学技术水平的突飞猛进,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早已经成为日常消费品进入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而此类电子产品的安全性能不仅关乎民生的建设,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加关乎每一位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但是近些年来,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迅速且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使得其因自身设计或生产之上的缺陷产生的高温、燃烧、爆炸、漏电、机械伤害、有毒有害气体、辐射或是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在维修与维权困难引发的伤人损财事件频频出现。究其原因,是因为电子产品不像汽车、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管制约束,在其出现质量问题时也有相应的召回制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相关的法律保障。而是往往在某一批次或某一型号的电子产品缺陷,所引发的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事件中,更加容易被忽略或是因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销售商的一些购买合约中的一些条文使得消费者在向他们进行维权时更是艰难。因此,建立电子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最早始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后陆续在日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完善。至今,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实践,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在案例和法律制度方面相当之完备。在美国更有专业的负责机构和技术保障。在电子产品召回方面,在欧美的一些国家也已经有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

但目前,在我国并没有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只是在《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之中有所提及,但也均没有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明确规定。所以在我国这个电子产品消费大国中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正因如此,建立电子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人群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有利于提高电子产品制造商的质量意识,从电子产品源头上对其质量进行提高与监督。这样既更好地保护了我国电子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使得因在国外有缺陷的电子产品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对中国市场中的同类型或是同批次产品却不召回的“双重标准”行为,更有力的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维护了我国的电子产品的市场;其次,可以更好地规制跨国电子公司在我国的生产与经营,也可以提高我国电子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高“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为消费者们提供一个良好而又放心的消费环境,也为伟大的“中国梦”的实现提供了可靠地法律保障。

国内外立法状况

1.1国外召回制度的立法状况组

最早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出现于美国,其最先被应用于汽车。于1966年指定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之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存在缺陷的汽车。因为在汽车产品领域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成功,美国随后在多项产品的安全与生产公共健康的立法之上逐渐地引入了该项制度,使其在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的主要产品领域中得以应云,尤其是在食品生产领域,其后又相继出台了《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等,使得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得以扩大,并且还成立了一些具有管理和协助生产者召回产品职能的的专门机构。

目前在美国共有6个主管召回的政府机构来负责不同领域的产品,如图1-1:《消费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邦危险品法》、《防止有毒物质包装法》、《易燃纺织品法》、《冰箱安全法》等为上表中的这些机构实施召回提供了主要的法律依据。同时连同召回的报告、认证、评估、制定计划、实施召回、保存记录和召后监督监控基本构成了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另外,这些机构召回的范围分布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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