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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醉酒”的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即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解析
晏筠
Email:yanjun__0551@
2014年8月8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注:所有三性岗位相加后人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问题:1、计算基数:子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2、非全日制用工、内退、协保、放长假人员、实事劳动关系人员?3、时点:动态。123派遣员工的比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理由:1、灵活用工、2、特别规定、3、各地规定不一致(江苏明确规定不适用)。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理解“福利待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理解:1、未直接规定“同工同福利”、福利待遇范畴。一般理解:强制性的福利待遇:防暑降温、取暖费;普惠性的福利待遇:食堂、饮料、洗发水。个别人福利:交通、住房、安家费、通讯待遇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问题:第二家用工单位无法试用。如果用工单位招用该劳动者,能否进行试用?试用期规定
被派遣职工在“医疗期”“三期”“停工留薪期”的处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2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1、用工主体工伤待遇如何代理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被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A新规定B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5月7日)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到统筹地区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住院前等待期(含路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3天。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常见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到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员如何参保?“内退”“停职留薪”“下岗待业”“企业经营性放长假”人员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险要参加吗?已享受到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员能否参加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如何参保?员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以现金方式将社会保险发放给个人,如何操作?风险多大?如何固定证据?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农村户口的工人不愿参加职工医保,而愿意参加新农合医保,如何选择?女职工超过35周岁,男职工超过45周岁,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社会保险如何补缴?以2011年7月1日为界限。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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