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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们目前这三种情形最容易破防而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新法的威力逐渐彰显。随着各地法院发布的裁判案例,加上24年底《公司法》第88条的尘埃落定,公司股东最容易破防而承担责任的三种情况,也逐渐浮现水面。这三种重要风险,是律师的企业客户、老板、股东必须知晓的,也是律师拓展公司业务的重要抓手。
一
股东责任
前手股东的补充责任风险
新公司法第88条出资未届期转让股权,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到人大法工委的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再到最高院以批复形式,出台2024【15号】司法解释,尘埃落定之后,关于股权转让,律师们重点要向企业、向股东输出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1、24年7月1日之前出资未届期转让股份的前手股东,如何打好防御战
虽然最高院24【15】号司法解释规定,第88条第一款不具有溯及力,但对恶意转让股权的前手股东来讲,依然要承担补充责任的。所以,前手股东要提前搜集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期限未届期而转让股权不存在恶意。比如:
·?债务形成时,股权已经转让;
·?股权转让双方的交接情况;
·?标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股权转让双方不存在特殊身份关系;
·?转让对价合理。
从这些角度搜集和固定证据的目的,是证明自己转让股权没有恶意,没有“以转让股权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实践证明,这样的未雨绸缪,对已经转让股权的前手股东,非常必要。
一旦公司债权人起诉或者在执行阶段要求自己承担补充责任时,好予以抗辩。
2、24年7月1日之后已经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前手股东,需要做两件事:
第一件:从公司端做工作?
前任股东去跟公司沟通,督促公司减资。当然是合法减资,对已知债权人按照规定通知并做相应安排。减资后,督促现任股东完成实缴。
从此天下太平,前后手股东都不用担心承担责任了。
注意一点,尽可能在公司没有产生债务时就去做这件事。因为债务一经产生,减资就比较麻烦了。
第二件:做股东们工作
如果这家公司不怎么经营了,干脆去和股东们沟通,督促他们去清理公司,把公司清算和注销得了,一了百了。前任股东再也不用担心牵扯到诉讼中去了。
3、未来计划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股东,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防止风险:
(1)熟悉转让流程,做好转让准备。
具体的流程,我做了个图,大家看一下:
(2)注意书面通知程序
转让方和受让方磋商后,双方已经对股权转让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转让方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详细地、明确地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3)注意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
在股权转让中,税往往是容易被忽略的巨大风险点。
股权转让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
依据税法规定,转让方需要对股权转让价款的溢价部分缴纳税款,否则将会面临由于缴税不当而带来的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涉及到刑事责任。
因此,建议股权转让的双方,在转让前进行谈判时、在草拟股权转让合同时,都应该明确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种、税率,约定清楚税费由谁承担,最好能够挂钩违约责任,以确保义务方能够依法完成纳税行为。
(4)注意履行告知义务
转让前,将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诚实地告知买方,而且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或保留相关的材料和记录。防止将来受让人以卖方隐瞒公司的经营情况特别是债务,借机毁约或要求赔偿。
(5)设计股权质押、担保等措施,尽量弥补对注册资本“补充责任”的风险
(6)严格遵守股权转让程序,避免导致股权转让无效
股权转让涉及到转让通知、转让方的告知义务、章程的修改等严格的法律程序,特别是买卖双方或一方是公司的情况,还涉及到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等等,这些程序性的问题,往往决定着股权转让的效力。而其中又牵扯到很多知识点和操作技巧,律师应建议拟转让股东委托专业人士协助。
二
股东风险
出资加速到期的责任风险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一规定,主要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不少公司的债权人,不管是起诉的、未起诉的,在执行阶段还是正在审判阶段,甚至一些陈年老账的债权人,都磨刀霍霍,准备把股东甚至董监高拉出来接盘偿债。
作为公司老板、股东,只要你的注册资本没到位,这事儿确实难防。因为:
除了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外,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如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状况持续至新《公司法》实施后,新《公司法》可以溯及使用。?也就是说,公司欠外边的账,如果持续到2024年7月1日之后还不能偿还,债权人可要求认缴未届期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简单讲,假设你设立公司时,出资期限是20年(或者更长)才缴纳注册资本(不管你是否按照新公司法要求调整到3+5年实缴),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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