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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行政管理部、生产部、各生产车间及班组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安保部、生产部、行政管理部或总经理进行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生产部代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安保部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公司仅以此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执行政策。

第八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必须指定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九条?必须认真落实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行政管理部在拟定新产品生产工艺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行政管理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行政管理部进行设计审查。

(四)生产部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生产部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涉及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验收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生产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十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一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尘毒、噪声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定期到定点医院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九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生产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行政管理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生产部。

第二十条?各单位和行政管理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生产部报告。生产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及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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