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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民事诉讼法《法学概论》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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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主要有: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处分原则

3.辩论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法院调解原则;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节主管与管辖制度;二、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为: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

在我国,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为: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来行使一般地域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具体情形主要有: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3.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当事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同一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当事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二、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诉讼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四节法律责任;第四节法律责任;第四节法律责任;第四节法律责任;第四节法律责任;第四节法律责任;第四节法律责任;第四节法律责任;;第五节非讼程序;第五节非讼程序;第五节非讼程序;;第六节执行;第六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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