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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骸打捞清除法律制度研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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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骸打捞去除法律制度研究

闻银玲

;;“海上盗捞第一案”引发法律争议;一、残骸打捞去除概述

二、残骸打捞去除有关法律问题

三、残骸打捞去除的实施与管理;一、残骸打捞去除概述

〔一〕国际国内立法中的有关残骸概念

1、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去除公约》〔nairobi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removalofwrecks)

第1条定义规定:

“残骸”〔wreck〕系指发生海上事故后:

???〔一〕?一艘漂浮或搁浅的船舶;或

?????〔二〕?漂浮或搁浅船舶的任一局部,包括当时或曾经在该船上的任何物品;或

?????〔三〕?船舶在海上灭失的并在海上搁浅、漂浮或漂浮的任何物品;或

?????〔四〕?即将或有合理预期将漂浮或搁浅的一艘船舶,假设尚未为救助该船或处于危险中的任何财产采取有效措施的话。;2、我国规定

1957交通部《打捞沉船管理方法》:

第2条除军事舰艇和木帆船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内河的沉船,包括沉船本体、船上器物以及货物都适用本方法。

1998年交通部《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3条沉船沉物,只指漂浮于沿海水域或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及其设备、所载货物以及其他落水物体。

1992年国务院《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规定》

第3条沉船沉物,是指漂浮于中国沿海水域水面以下或者淤埋海底泥面以下的各类船舶和器物,包括沉船沉物的主体及其设备、所载的全部货物或者其他物品。

3、其他国家的残骸概念,很难统一,但都包括漂浮、搁浅、或被抛弃的物体。;我国沉船沉物概念强调漂浮的状态,而公约的残骸概念那么包括漂浮物,公约不以漂浮作为划分标准,因而搁浅船、处于危险之中的船舶或船载物件也可以成为残骸;另一方面,对于将要或经合理预计将要漂浮或搁浅的船舶或船载物件,如果构成海难救助的对象,将首先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制度。;〔二〕打捞去除的概念

公约规定的“去除”系指对残骸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任何形式的预防、减少或消除。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打捞去除:

指为了获得残骸的残值,或者为防止、减轻对航行平安、航道整治、海洋环境保护构成的威胁而对残骸实施的各种处置行为,包括扫测、探摸、起浮、移位、解体、去除等行为。当这些行为构成海难救助行为时,适用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三〕海难救助与打捞去除的区别表现为:

1、对标的的要求不同。

海难救助的标的是法律成认的海上特有财产。〔船舶、货物、风险运费〕

打捞去除的标的没有特别限制,沉船沉物符合海难救助的条件,可以成为救助的标的。

2、标的所处的危险状态不同。

海难救助是船舶、财产本身处于危险中;打捞去除的标的的危险,可能处于危险中,也可能危险已经过去,但更强调其对外界如通航平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危害。

3、行为的自愿性不同。

救助属于自愿行为;打捞不一定属于自愿行为。〔商业打捞、强制打捞〕;4、目的和请求报酬的原那么不同。

目的:获救价值;航行平安和环境保护。

请求报酬的原那么:无效果,无报酬;按劳计酬。

5、对行为人的要求不同。

鼓励救助,无资质要求;专业性强,有资质要求。;二、残骸去除的立法

〔一〕我国国内立法〔无专门立法〕

1、1984年《海上交通平安法》

2、2000年《海洋环境保护法》

3、1987年《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

4、1983年《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5、2000年《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6、1957年《打捞沉船管理方法》

7、1999年《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8、1992年《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方法》;〔二〕《内罗毕残骸去除公约》

提供第一套统一的旨在确保对公约区域内的残骸进行迅速有效地去除的国际标准。公约将使登记所有人承担残骸定位,标记和去除的费用;并要求不少于300总吨位的船舶交付保险。公约包括的选择性条款使缔约国将某些条款应用于包括领海在内的领土。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2、危害的定义。

3、残骸的报告、定位和标志。

4、残骸的去除。

5、责任主体和责任根底。

6、责任限额。

7、强制责任保险。(300总吨以上船舶登记所有人必须维持保险或财务担保〕;三、打捞去除中的法律问题

〔一〕商业性打捞去除

商业性打捞去除,是相对于强制打捞去除而言。

指在残骸对海上航行平安、海洋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利益等不构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情况下,残骸所有人为获取残骸本身或残骸的残存价值,与打捞人在协商一致的根底上签订打捞合同,由打捞人对残骸进行打捞,由残骸所有人支付打捞费用,而在残骸所有人和打捞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救助联盟制定了国际残骸打捞和海上效劳合同。日租式〔Wreckhire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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