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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相互保好多 2.0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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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相互保好多2.0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保好多2.0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美相

互保好多2.0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为方便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1.基本信息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7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30年、保至70周岁、终身,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

保险凭证上载明。

➢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包括一次性交纳、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由投

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2.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

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2.1必选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

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度疾病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疾病,或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

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度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重度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2.2可选责任

信美相互保好多2.0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下列可选责任,投保人所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在

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投保人所选择的相应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下列可选责任。

下列可选责任中的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与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须同时投保。

下列可选责任中的全残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须同时投保。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

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

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或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

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

轻度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轻度疾病限给付三次,当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

付达三次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轻度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

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

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或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

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

中度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中度疾病限给付两次,当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

付达两次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中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中度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

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或中度疾病,我们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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