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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相互泓湖守护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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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相互泓湖守护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泓湖守护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信美相互泓湖守护年金保险合同”。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1.基本信息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包括一次性交纳、3年交、5年交、10年交,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金额向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领取频率、起始领取年龄与领取日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频率分为年领、半年领、季领和月领四种,由您在投保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

生存保险金领取频率,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生存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半年

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506,季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255,月领取金额=年领取金额×0.085。

生存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

生存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根据

您选择的生存保险金领取频率,第二个及以后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在之后

每年、每半年、每季或每月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您可在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不含)前申请变更生存保险金起始领取年龄,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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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相互泓湖守护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日(含)后不得再申请变更。

经我们审核同意的,您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生存保险金的领取频率。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

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4.重要权益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

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

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之日的24时起,本合同效力中

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减额交清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若本合同生效满两年,您可以在宽限期内向我们申请减额交清。

我们审核同意后,将以您申请时所处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

的余额,作为您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按照我们的约定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

照新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要求。

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需要再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

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

们收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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