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2025年合众永胜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VIP

2025年合众永胜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中庸》

合众永胜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合众永胜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合众永胜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

为“本主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年交保险费应交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

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

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

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英雄者,胸怀大志,腹有良策,有包藏宇宙之机,吞吐天地之志者也。——《三国演义》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

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5合同解除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

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

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合同生效当日二十四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2.3保险责任

生存保障

身故保障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入学祝贺金。(2)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

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高等教育金。

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墨翟

(3)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婚育祝福金。(4)自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起每满5周年时仍生存,我们

将在被保险人生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健康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

故。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

合同终止。2.4责任免除

合众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1页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

文档评论(0)

132****473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