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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工作规范》DB6101T 3224—2025.docxVIP

《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工作规范》DB6101T 3224—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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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01/T3224—2025

ICS03.160

CCSA906101

西 安 市 地 方 标 准

DB6101/T3224—2025

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工作规范

2025-01-14发布 2025-02-14实施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西安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安市民政局、碑林区民政局、莲湖区民政局、未央区民政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国平、宋子峰、王博、郭鹏、邓宾利、韩圆鑫、韩武军、郭敬涛。

本文件由西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本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将咨询或修改建议等信息反馈至下列单位:单位:西安市民政局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电话:029邮编:7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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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工作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法社会组织查处中非法社会组织界定、管辖、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决定与执行和结案归档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社会组织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未经登记

未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

被撤销登记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已作出撤销登记行政行为的。

吊销登记证书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已作出吊销登记证书行政处罚决定的。

非法财物

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和所占有的违禁品。

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人以社会组织名义对外开展活动获得的物质利益。

非法社会组织界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未经依法依规设立,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e)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社会组织名义”,指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具备或者部分具备名称、宗旨、章程、组织架构、会员管理、住所、印章等社会组织的特征。

管辖

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登记管理机关查处。

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使用《指定管辖通知书》送达(见附录A中表A.1)被指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相关登记管理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或者收到有关非法社会组织案件线索,确实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使用《案件移送函》送达(见附录A中表A.2)。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机关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使用《案件交办通知书》送达(见附录A中表A.3)。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6受理与立案

非法社会组织案件来源包括公众投诉举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发现上报、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工作中发现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使用《案件来源登记表》(见附录A中表A.4)进行登记。

接到举报案件线索后,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当场答复举报人;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管辖范围或当场不能作出判断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登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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