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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调解的重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渊源缺陷立法建议司法构

中国《二00五年社会蓝皮书》提出了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建立一个更加幸福、公正、和谐、节约和充满活力的全面小康社会这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那么,什么样的规则与制度才能成为正确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才能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带着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完善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一方面,更符合中国的和合文化和无讼观念的民族特征与民族传统,使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更能发挥定纷止争的特殊优势。另一方面,在法理上是民事诉讼对话机制的典范;在实践中,促进社会诚信与良知的建立,让纠纷双方摒弃那苦涩的过去,共同规制和展望那美好的未来。同时,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节约了大量的社会成本,在使社会充满活力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的有序,是最简略的规则之治。特此,本文拟对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的渊源,现行立法和司法中的缺陷进行分析,试图探讨出民事诉讼调解的立法与司法完善路经,以期推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提高审判的社会效果并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一、完善司法调解的渊

调解制度因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而产生、发展,具有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功能与作用,以不需要外力强制而取决于纠纷合意为特征,是调解制度存在的基础。根据这一特定历史传统,从一些根据地的红色政权到新中国建立至今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司法调解一直是民事审判的主导式运行模式,在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时期,在全球性民事司法改革的浪潮下,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中司法调解有其历史与现实、政治与发展的渊源

(一)、历史与现实渊

法谚说:法律是一种地方性语言。在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三种语境:一是德日诉讼法语境;二是前苏联诉讼法语境;三是中国本土的调解语境。[1]表明一方面源于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倡导道德教化,反对事断于法;主张秩序和谐、和睦无争,反对争利失义、破坏安定的调解制度符合“和为贵,好谦让”的民族特征。另一方面,中国二千多年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把人们固定在有限的土地上,限制了人口流动和财产交换,在重农抑商政策和重义轻利思想的规制下,契约关系极少发生,在中国的宗法制度下,整个社会分割为相对独立的一个个熟人世界即身份关系世界。虽然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和契约关系得到加强,但所谓的市场经济下以契约关系为主的“陌生人”世界却少之甚少,“熟人”世界里仅在农村尚有9亿多人口。表明司法调解制度适合中国历史的、现实的国情

(二)政治渊

在中国,政治渊源即政策渊源。党的政策是中国现行法律的重要渊源。在法理学

上,党的政策指导着法律的发展。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固定化、法律化,以保障党的政策得到全民的一体遵行。一方面,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把“调解”作为解决社会争议的重要手段,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之一。另一方面,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包含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这正是调解法律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同时,也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所追求的社会理想

(三)发展的渊

从比较法的视野,进一步完善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暗合了全球性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与潮流。民事诉讼的本质,可以简洁的归纳为对抗与自主。社会冲突的司法救

济,决定了诉讼的对抗性质,以及对抗制的对抗本质;民事诉讼以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决定了当事人自主。对抗制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斗争,当事人在对抗中有合作,在自主中接受法院的强势管理,“为权力而斗争”将逐渐转向“为权利而沟通”。民事诉讼中的反程

序倾向,诸如合意机制、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解文化对程序的反叛,呼唤着程序对话理论的确立。对抗制的扬弃和发展,即以程序对话和程序管理机制为修正范式,从绝对的对抗制走向相对的对抗制,是民事诉讼制度和诉讼文化发展的全新方向。[2]完善的中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本文认为正是程序对话理论的典范,包含了合意机制、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解文化

二、现行司法调解的弊

关于现行司法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随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和调解制度的发展,学说界和司法界分别从不同的视野与不同的层次进行了论述与规制,产生了许多观

点,认为现行调解制度存在以下弊端

(一)立法层面:制度设计上的缺

1、调解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的核心基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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